建立科学高效的流动性互助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不仅关系到一家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更关乎我国金融市场全局的稳定

  伴随着经济下行期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落地,日趋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面临新挑战。一些银行正在探索建立有效的流动性互助机制,力求通过市场化手段管控和缓释风险。在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建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行业互助基金,适时为成员单位提供短期、临时和紧急流动性支持,确保既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又切实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流动性互助机制,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不仅关系到一家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更关乎我国金融市场全局的稳定。防控风险是银行永恒的主题,在金融风险易发、高发期,探路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既必要,又紧迫。

  现实需要:建立流动性互助机制是必然选择

  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提速,单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近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诸多金融风险事件,都昭示着提升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构建及时、有效的流动性互助机制刻不容缓。

  相比之下,中小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形势更加严峻。与实力雄厚的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资金少、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中小银行尤其是农信机构的‘传统银行’特征更强,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大多数机构仍依赖存贷款业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压力更大。”某农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利率市场化对于中小银行的冲击是巨大的,直接导致其经营成本上升、产品定价难度加大,经营风险加重。

  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备受监管部门的重视。年,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其中涵盖了流动性风险治理结构、管理策略、管理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管等诸多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路径和监管要求。以《办法》为基础,结合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自身经营发展情况,“抱团取暖”、开展流动性互助成为中小银行的必然选择。

  摸索前行:银行业多角度寻求实践路径

  在实践中,银行业的流动性互助大致有两种运作模式——互助基金模式和临时性救助模式。临时性救助模式又有签订互助协议和将一定的资金储备划拨为流动性互助资金两种实现形式。

  互助基金模式是由成员银行共同倡导发起联盟集体,每家银行自愿融出一定金额的资金形成专项资金池,在联盟成员遭遇流动性困难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记者了解到,这种互助基金一般不仅仅用于流动性互助,还覆盖了其他的资金需求。如当成员银行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或因外部政策、金融环境的变化而面临重大突发事件时,基金将出手相助。同时,互助基金也可参与解决成员单位的流动性、资本性和结构性危机等问题。这种互助基金模式是流动性互助机制中形态较为完善、运作更为复杂的“高级形式”。较为典型的代表如浙江银监局牵头建立的区域中小银行流动性互助机制——由杭州银行等10家城商行和浙江网商银行各缴存一定金额的资金,成立流动性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向成员行提供常备流动性支持和紧急流动性救助。陕西省联社的探索则起步更早。早在年,陕西省内的家县级农信法人机构就在省联社的牵头组织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及市场化原则建立了风险统筹金,各法人机构每年按照上年末存款余额的1‰提取风险统筹金列入成本;省财政从年至年,每年还安排一定额度的补偿金专门用于充实风险统筹金。同时,陕西省联社还成立了“风险统筹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风险统筹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多以临时性互助模式为主,一般由省联社牵头辖内的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工作。此种模式相对简单,主要利用清算备付金等作为流动性互助的资金来源。其最大优势是不再另行筹措资金,不给辖内法人机构增加经营负担,也规避了基金存放、日常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江苏省联社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根据被救助单位的实际需要,江苏省联社按照救助单位各项存款的一定比例,通过上存省联社清算备付金的方式筹集救助资金。同样,山西农信流动性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也是各县级行社存放于省联社的富余清算资金。同时,为拓宽基金来源,山西银监局正考虑将省政府扶持资金纳入该流动性风险基金。

  此外,许多中小银行以签订流动性互助协议和互助备忘录的形式,将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纳入发展议题。在年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农村金融部主任姜丽明曾提到,“主发起行要以签订支持协议等方式,切实承担对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救助责任”。这种“协议”形式更为简单、普遍,作为探路流动性互助机制的“过渡”模式,可行性更强。年,包括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在内的20家城商行签署了城商行流动性互助合作公约,组建了互助队伍。更早的流动性互助协议可追溯到河南辖内安阳、鹤壁、濮阳三家城商行签订的《银行业同业合作协议》,后在河南银监局的推动下,河南省内的多家城商行都参与签订了《流动性风险合作备忘录》。河南银监局城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流动性互助备忘录一直在扩大签订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探索流动性互助,目前以多种形式初步建立互助机制的多,但真正实施紧急救助的例子尚少,多为机构当天头寸额度不足、需要向同业拆借的,互助机制可为其提供流动性资金。实践中,为保证机制切实可行,一些牵头方开始重视强化演练。如浙江银监局牵头制订了紧急流动性互助机制演练方案,并拟于年第四季度随机择时演练,要求3家举牌行提交举牌激活申请,其他成员行按照演练方案要求筹措资金,给予流动性救济,真实模拟流动性紧张情境。通过演练可以总结经验,分析不足,进一步完善流动性互助机制。

  现实考验:流动性互助机制面临内外部问题

  从全国来看,由于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仍在起步阶段,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各家机构都在探索更为可行的办法,也共同面临着待解的难题。

  首先,当前各类模式的流动性互助机制,作用有限。对于集中力量化解单一机构风险,该机制也许是可行、有效的,但无法抵御系统性、周期性风险。目前各类流动性互助机制的资金规模都较小,由中小银行组建的互助联盟筹集资金较为困难,短时期内难以壮大救助实力。

  其次,几乎所有的流动性互助机制都面临一定的内部问题,即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与参与流动性互助之间的矛盾。采访中,包商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包商银行的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由资产负债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两个部门负责,一个有流动性方面的考量,一个更加顾虑经营性问题,在实际运作中,两个部门存在统筹上的偏差。据了解,这也是大多数中小银行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如若处理不当,既影响银行自身的经营,也影响流动性互助机制的顺利建成。

  其三,流动性互助机制在完善过程中,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流动性互助基金这种模式必须解决“怎么交、交多少、怎么管、怎么用”这几个重要问题。记者调查了解到,包括北京银行在内的20家城商行在签订流动性互助协议后,意欲进一步在互助基金池建设上有所推进,但各家城商行规模相差悬殊,资产质量参差不齐,经营管理情况千差万别;实施中,流动性互助的牵头人、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具体应有何种权责?流动性互助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流动性缺口、挤兑以及支付危机达到何种程度即可启动互助机制?筹集资金额度应怎样分配?等等。以上操作细则一时难以敲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动性互助机制的进一步实施和推进。

  复杂的模式实践起来“千头万绪”,相对简单的临时性救助模式也同样面临问题,难以保证其有效性。目前,较多临时性救助模式以签订互助协议和备忘录的松散形式展开。记者了解到,大多数流动性互助协议和备忘录都未附加明确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方式,有的仅仅停留在概念上,一旦发生风险,能否及时实施运作仍属未知。河南银监局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河南辖内城商行的流动性互助备忘录仅规定各签署方“有互相救助的义务”,但尚未商定其中细节。

  此外,一位农商行人士道出更多隐忧:当前中小银行尤其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单一化、经营同质化现象严重,经济下行期的金融风险往往是系统性的,且中小银行的业务通常在某些地区和行业集中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发生大范围风险,互助联盟中的成员银行可能自顾不暇。包商银行相关负责人也认为,在经济形势趋紧的背景下,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面临着同样的风险。此前不久,包商银行与威海市商业银行签署了流动性应急互助协议。“这种‘一对一’的互助模式较为灵活,减少了多方协调的程序,但同时也因为只有一个应急对手方,该模式比以往‘多对多’的互助模式对‘对手方’的要求更高,选择对手方需慎之又慎。”该负责人表示。

  展望未来:探索以流动性互助为主的深度协作

  建立流动性互助机制,合力抵御流动性风险,必须分析问题,明晰思路,以达到防范风险和实现银行机构自身稳健经营发展的双赢局面。具体来讲,要推动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协调部门间的分工是当务之急。“国内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多样,有单一集中管理的,也有多个部门协同管理的。在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授权、审批流程的前提下,确保应急互助流程的顺畅性、有效性与合规性是重中之重。”某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人士表示。银行应建立内部流动性管理与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将流动性管理贯穿于自身经营管理的全流程,以避免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出现“多头处理”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精力的浪费,由此才能保证流动性互助机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流动性互助机制是自上至下的行为,有力的统筹是强有力的推手。应加强顶层设计,由高层牵头进行制度安排。各地方银监局应加强引导,牵头辖内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共同进行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应鼓励省联社在自身服务范围内加强探索,制定符合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的流动性互助机制细则。

  加强对细节的设计,是推动流动性互助进一步深化的必由之路。采访中,许多银行人士都提出,实施细则的难以敲定阻碍了流动性互助机制建设的步伐。应明确流动性互助机制中牵头人、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责任和权利,明确流动性互助的实施范围。同时,可联合制定详细的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要求,在流动性互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也应出台明确的管理和运用规则,保证各个环节规范、透明。详实的运作规则,可在发生风险时保证流动性互助机制不流于概念或形式,而能起到切实作用。

  “打铁还需自身硬”。流动性互助机制是经济下行期抵御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归根结底只是一种救济手段。“流动性互助机制运作的理想状态,是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某农商行高管表示:“参与行可在这种机制营造的稳定预期下,加快改进自身风险管理,提高市场拓展能力。切不可有‘互助就是托底’的错误思想。”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银行应将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作为第一要务,认清现实经营风险,强化自身的风险约束机制。在加强互助的同时,更须加强自身的流动性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创新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

  从长远看,应逐步扩大流动性互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将流动性互助机制发展成一种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当前,单一的银行体系正面临越来越多的外部风险,应探索形成以流动性互助为线索,前、中、后台全方位合作的联合机制。互助机制不应只是停留在流动性层面,平台一旦搭建,可进一步形成丰富的中小银行联合发展资源,共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协同合作,出现了包括业务互通、后台共享、跨界合作等在内的多元化合作模式,由青岛银行倡导发起,由青岛银行、西安银行、青海银行等参与的“一带一路金融联盟”合作协议就是此类合作的代表。部分城商行依托流动性互助机制的建立,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在资产托管、金融债券发行、债券交易和承销、同业存单发行、同业理财销售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单打独斗的发展模式已然成为过去。经济新常态时期,面临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多重风险和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优势互补、抱团取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站稳脚跟。(作者:本刊记者张新颖,来源:《中国农村金融》年第21期)

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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