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强化民主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促进农村基层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12号)以及扬州市委农工办、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民政局和扬州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委农〔〕6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或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农经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镇代理”的管理办法,由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管理站(以下简称镇会计站)代理记账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交镇会计站统一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两套账,严禁设立小金库。各村交镇会计站统一管理的资金“四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在“交乡(村)代管款”账户中明细核算,村与村之间、村与组之间、组与组之间不平调、不串用。镇会计站不得将其代管的村组集体资金对外出借、投资、融资。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上级要求填报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和年报。

第七条财务审批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收支核算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年初发包及其他经济合同,结合年度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适当积累、兼顾各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内各项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投资、收益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备案后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财务计划定项使用,对确需超预算列支的支出项目,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农经站定期检查、分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对照预算进行财务总决算,并向成员公布。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转移资金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各级部门划拨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及补助款项(如土地征用补偿费、改厕补助等),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并设置对应二级科目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计入“补助收入”或“其他收入”等科目。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应收取的规费一律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行账内核算,农民负担归户表经审批公示后,当年负担统一作入账处理,并在内部往来科目中逐笔记载当年农民应承担的各项规费和交费情况。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收款凭证仅为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两种凭证均必须向镇会计站领取,用完勾兑缴销后续领新据,与单位、个人发生业务时,须开出收款凭证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印章。凡向农户收取的各项农民负担费用一律开具《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凡向土地承包经营者等收取的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村组内部结算等一律开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其他收款凭证,更不得以打白条形式收取款项。收款凭证开出后,资金较长时间(三个月或以上)未能到账的,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需由对方作情况说明。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全额解交镇会计站,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将款项交由群众保管,杜绝体外循环。对收入不入账的,依据相关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必须及时结报,经办人代为结算的各项收款,应及时向村主办会计报账,村主办会计应于收到款项10日之内向镇会计站结账,镇会计站收到款项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向银行报账。

第十三条收入核算流程:

(一)出具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款项均须向付款人(单位)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并签章。

(二)收取款项。付款人(单位)一律将资金汇入镇会计站银行账户,属现金交付的由村会计人员将现金解缴至镇会计站。

(三)业务受理。镇会计站收到款项后开收据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收代管款”科目。

(四)账务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会计站收据后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交乡(村)代管款”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及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具体数额由各镇农经站根据各村经济规模核定,并报区委农工办财务辅导站备案。村会计一律凭支出票据到镇会计站结算付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小额开支可由备用金垫支,对外单笔资金往来超过元的,应实行非现金结算。

各村可在镇会计站账户下开设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村备用金,存款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不得用于个人现金结算业务,仅限于镇会计站向村拨付现金支付款项,除镇会计站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该账户汇款。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支出。

(一)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不得违规公款吃喝,不得虚支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接待费用包干发放到人。

(二)组织村组党员干部外出参观学习(两天及两天以上),须具书面申请,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费用不予报支。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为:单项支出组级元以内,村级元以内,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组级要由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村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并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单项支出超过2万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村干部工资和各项补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发放。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医疗等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集体一律不得报支。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自制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可以使用区统一印制的自制报销凭证,但必须情况真实、内容具体,必须附明细清单,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签章;由村负责人审批;单次事项支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元,如因特殊原因超过元的,需由镇分管领导复核。村、组用于环境整治、秸秆禁烧、农田水利用工等支出应编制用工明细表,需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凡未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必须及时结报,个人经手的费用,无正当理由30个工作日之内不向镇会计站结报的,作为过期无效处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核算流程:

(一)取得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计划内支出(包括年初财务计划及年度内经民主议事同意增加的支出项目),经济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证明人证实并签字。

(二)审核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对非财务计划内的支出项目,在审批入账前必须先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审批入账。

(三)复核记账。由村会计人员复核记账后报镇会计站。

(四)业务受理。镇会计站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规范性审核,对不符合入账条件的支出凭证,退还村会计,由经办人重新补充资料,完善手续。

第二十二条凭证交接。每次结报账后,镇、村共同编制《凭证交接单》一式两份,镇、村会计各执一份;双方在《凭证交接单》上签字。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项资产和各类资源,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建立承包(租赁)合同台账。每年结合民主理财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盘点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如发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设置内部往来、应收款、投资等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设置承包(租赁)合同台账,注明合同编号、承包人、承包期限、承包金额以及结算兑现情况等相关要素。村组各项承包合同必须报镇农经站备案,镇农经站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承包合同结算兑现台账,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结算兑现情况的督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明确专人按合同规定收取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收益,不得随意决定合同履约人减、缓、免交相关费用。经营收益应及时入账,每季度定期公示一次。对未能按合同履行到位的,应该同时公布原因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产标的超过或估计超过10万元的,应当先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资源的租赁和发包须签订书面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合同内容严格把关。

资源发包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租金上交原则上采用实物定标、货币结算的方式。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租金上交须合理确定增幅。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六条集体资产的购置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办理执行。

第二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与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需要分配到个人的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合理核定分配数额,分配方案必须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民主商定,村监督委员会审核,成员签字后的分配方案履行相关审核手续程序后,由镇会计站拨付分配资金。

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项目化管理。实行一事一议筹资投入的所有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其他资金投入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皆纳入项目化管理范畴。按照公开招标、民主议标、群众全程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清账款的原则具体实施,并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的竞标。

严禁擅自将资产资源租赁、发包、转让项目的标的金额分拆,不实行招投标程序,规避监督。

第四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村会计负责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掌握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增加。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发包收入、规费上缴力争%收缴到位。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严格控制借款,对单位或个人向村组集体付息借用资金的,利率标准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村级对外借出资金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组级对外借出资金5万元以下,须经组级成员代表商量同意,5万元以上须经户代表签字同意。在此基础上,双方须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有明确的单位(个人)或财产作担保,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部分投资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其投入资金应计入投资类科目。

第三十二条依法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对农户内部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责进行清收。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不得擅自向金融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如因兴办公益事业等实事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落实偿债来源与计划,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村民委员会提议,集体研究提出举债初步方案(举债的用途、来源、利息,偿还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等);在此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联席合议,并广泛听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意见;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会议要记录在案,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年终归档保管。经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要及时报镇政府备案,镇政府对不合理或债务风险高的举债方案要及时提示村级组织深入论证。举债及资金使用情况要向广大成员公开,确保举债资金按决议方案使用。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债务。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债务清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年度终了,要根据《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规定,编制财务收支决算,草拟收益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经村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五日前进行公示,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三十九条收益分配的顺序为: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公积公益金可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弥补福利费;

(三)提取应付福利费,参照当年实际支付数额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村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四)提取外来投资分利,按合同或投资者投入占资本比例提取;

(五)向成员分配,以经营性净资产量化份额为依据。当年度可分配收益总额在50万元以上或人均收益在元以上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成员进行现金分红。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农经站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济活动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健全公开制度,不断充实公开内容,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重大事项全面实施以“提议、合议、群议、决议、评议”为主要内容的“五议决策法”。

第四十二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民监督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一般为5—7人,其中要有一部分人员懂得财务知识。选举过程一定要记录,要注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对象、候选人名单(办事公正、有一定财会知识、大多数群众认可)、得票当选情况等等。民主推选的记录,作为民主理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归入财务档案加以管理。

(二)理财小组成员选举结果要报镇农经站备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民主理财证》,实行凭证理财制度。理财成员不得中途随意更换。不得聘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进行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让村集体全体成员知晓,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区委农工办备查。

(三)村组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人员,与村级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干部及非理财人员不得参与或干扰正常的理财活动。

(五)民主理财活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织。每次理财,民主理财小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上月(季)所发生的全部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由相关人员纠正。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由理财组长在票据上盖审核章,并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进行记载。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理财不予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六)民主理财原则上按月进行,每季不得少于一次。每年3月,民主理财小组系统清理上年度集体财务收支,理财结果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报告。

(七)民主理财重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总决算情况、财务公开到位情况、各项合同兑现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查、债权债务的控制、集体资产的清核、账簿的查阅和其它经济事项。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须明确相关人员追回报支款项;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民主理财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再理财。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商定,也可向镇农经站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农经站牵头商定解决办法。

(九)村民主理财小组要按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要提前两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说明情况,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十)村民主理财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未曾开展理财活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开展理财活动的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改选。

(十一)组级民主理财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每年3月与村级理财同步进行,理财人员在本组村民代表中推荐产生,一般为3人。对经济业务发生较少的组也可将该组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进行公示,并以明白卡形式发放到户。

(十二)财务公开按照区统一规定的财务公开表式在网上和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表格,细化公开区统一表式中未列入的公开内容。

(十三)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财务公开栏,发放明白卡,网络公开或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公开等。

(十四)财务公开的时间分定期和不定期。财务收支情况按季进行公布。项目发包、工程招标、涉农补贴发放及其它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即时公开,每次公开内容要保证完好无损,直至下次公开为止。

第四十三条镇农经站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进行盘查,对每次盘查结果进行登记,归档保存,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投资、借款、固定资产等项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镇农经站在此基础上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书面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镇农经站会同镇审计所每两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干部离任、债权债务、重大资产购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区委农工办每年抽取2-3个村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章财会人员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镇农经站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设置会计、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最少不得少于3人。

第四十七条镇农经站负责对会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镇会计站集中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结算,管理银行账户,发放备用金,审查收入是否及时解缴到位,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依托村集体财务核算软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协助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等。

第四十九条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档案。

第五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主办会计一名和必要的辅助会计人员。村主办会计的更换需征求镇农经站意见,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坚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准确、及时、真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镇农经站监管,不得隐瞒实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知情不报,违者视情节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培训和考核。坚持财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村组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上岗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办会计由镇、村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考核实绩与报酬挂钩。年初按其职责制定岗位考核细则,年末由镇农经站考核审批后结算兑现。

第五十三条村账镇代理后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等财务档案要妥善保管,会计电算化形成的电子档案要进行双备份并分别存放,年终将会计电算化核算资料打印成纸质账簿及时归档。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记的辅助账、分配方案、合同、契约等重要会计资料纳入村档案管理,年度结束时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专柜保管,专人负责,确保财务资料安全完整。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销毁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集体资产、资源及其收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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