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分包抵税关注账务处理变化
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等 财税〔〕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贷:银行存款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62 贷:主营业务收入.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6 ——合同毛利.62 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38 贷:银行存款20.38 差额计税: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税额=÷(1+3%)×3%=29.12(万元);金额=-29.12=.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30 0)÷(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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