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江都工业和
白癜风能医治吗 http://m.39.net/pf/bdfyy/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江都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区各重点园区,区各部委办局: 《关于推动江都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年9月19日 附:关于推动江都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小巨人”引导扶持政策(经信委) (一)工业企业综合十强奖励 对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和工业入库税收(权重各占50%)综合排名全区前10的企业,奖励企业工业十强奖杯一座和企业负责人大金牌一块。 (二)“小巨人”增幅奖励 1. 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3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2. 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1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4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3. 对上年工业开票销售达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5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4. 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5. 对上年工业税收入库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30%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金牌一块。 所有金牌不重复奖励。 (三)“小巨人”进档奖励 1.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实现亿元以上企业给予万元的奖励。 2.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实现70亿元以上企业给予70万元的奖励。 3.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实现50亿元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20亿元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5.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0亿元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5亿元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 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新实现1亿元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三年内(不含考核年度)退出后恢复进档的不予奖励。 (四)新进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对当年由规下转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3万元。三年内(不含重新进入年)退出规上后又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同时享受其它进档奖奖励。 第二条 智能制造引导扶持政策(经信委) 1. 对于企业当年购入5轴以上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单价50万元以上)的,经确认后,给予5%的专项补助,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万元。与《区委招商引资六条奖励政策》中技改设备补助不得重复奖励。 2. 对认定为省、市智能制造车间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信委) 1. 对以下项目,经第三方审核后,按照投资额、节能量分档奖励,且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机电设备淘汰更新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环保产业化项目;环保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开票销售的1%进行奖补)。 2. 对通过国家工信部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奖励15万元,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绿色园区奖励50万元。 3. 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或“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企业研发并通过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验收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生产的产品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技术或产品列入省级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 5. 通过省、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验收,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重点用能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奖励2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奖励4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8万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奖励2万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扶持政策 1. 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经信委) 当年销售超过万元且在两年内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每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个产品只奖励一次,销售名称与鉴定产品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每个企业最多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复评等次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专精特新培育、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产品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增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2.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局) 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政策意见》(扬江发〔〕15号)精神,主要内容如下: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年10月31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执行修改后的标准);对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PCT申请)每件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博览会金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企业研发机构“三站三中心”称号的,市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研究生工作站奖励2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批准设立的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省级奖励5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增省科技产业园、省创新型乡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奖励5万元;对经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且支付的研发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费用10%予以补助,最高为50万元;对获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列前三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列前三位)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3. 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市场监管局)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国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企业,每件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8万元奖励;对开展马德里国际注册或单一国家涉外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对创成江苏省、扬州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件奖励元。 4. 支持企业质量创新(市场监管局)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扬州市市长质量奖、江都区区长质量奖、江都区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名牌、扬州名牌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对创成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省区域名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批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或AAA级)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CNAS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省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当年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个奖励元。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确认、计量合格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元。对当年获批省级、市级计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对当年创成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包括团体标准)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奖励3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并排名前三且批准发布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并位于三名后且批准发布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每个单位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团体标准的,每个分别奖励8万元。 第五条 基本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引导扶持政策(经信委) 1. 机械、汽车产业当年技改投入项目,对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本年度竣工验收并形成销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名列全区本产业前五位的企业给予奖励,根据全区当年申报总数按比例(单个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总金额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企业,根据全区当年申报总数按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总金额80万元。 2. 加快智能机器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机器人产品,立项后按计划进度进行,经用户试用,并通过经信部门参加的产品鉴定,按照研发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应用机器人替换用人岗位的企业进行奖励,购买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10万元/台(其中机器人本体价格不低于5万元/台)或购买单台机器人不低于5万元/台,凭购买合同(或设计方案)、发票和当地政府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申报(名称必须一致),根据全区当年申报的购买机器人的总金额按比例(不超过30%)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万元。 以上奖励与其他条款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信息化发展引导扶持政策(经信委) 1. 企业购买用于管理、研发、生产、智能仓储、智能物流等软件投入在1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购买本地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超过10万元,且用于本企业自身生产管理使用的(不含与本企业配套出售的软件产品)给予以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 2. 当年每获得一个由行政机关授予的信息化方面(包括两化融合、三网融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信息化、电子商务、工业设计、重大信息化、信息消费应用等)示范和试点(试验)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优秀首席信息官,分别给予信息官所在的企业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奖励(由企业奖励给信息官个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对获得国家、省、市奖补的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万、50万、30万的奖励。 4. 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根据全区当年申报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 对当年首次经省认定(评估)的软件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奖励1万元。软件企业经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总销售首超万元、万元、万元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对于企业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其中非软件企业只享受一年需在填报当年软件企业年报,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增省、国家重点规划布局类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金慧奖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技术行业相关资质认证(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CMMI三级及以上、ISO、ITSS三级及以上等)或资质升级的,按照资质认证或升级费用的30%给予企业奖励。 第七条 企业信用管理引导扶持政策(经信委) 对新获批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于重、特大项目,区政府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政策兑现由相关企业在次年初向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经信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部门专项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企业申报时,填写“江都区专项扶持政策兑现申请表”,同时附报项目申报主体具体申报材料。 第十条 本政策意见自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下发的扬江发〔〕18号文件奖励优惠政策停止执行,一律以本文件为准。本政策条款与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有雷同的,不得重复奖励。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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