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启示录(十)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年第4期(总第期)

裁判要旨:

1、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

2、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施工合同管理启示:

需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一定要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jiangdushizx.com/jdfz/12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