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家庭,撒下一串音符,落在生活的五线谱上,奏出一曲优美的乐章。互生情愫的两个人走进婚姻的殿堂组成家庭,而婚姻之路漫长又多崎,当夫妻一方身患疾病,应当相互扶持,才能够在时间的长河中找到一生的归宿,在家庭中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年6月6日,王旭与张晓晓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年9月8日,王旭感觉身体有异样,至A医院住院观察,年1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年1月2日,王旭再次至B医院就诊,病历显示:“现病史:易激动,有幻听,有关系妄想症等”。年5月5日,王旭与张晓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同年10月20日,王旭入住C医院,于11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年6月,D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王旭的父母认为该离婚协议签订时王旭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晓晓并未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上述情况,隐瞒了王旭多次被诊断为精神病的事实,故诉至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旭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婚登记前两年就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且也于办理离婚登记后不久即住院治疗,结合D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鉴定意见,王旭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晓晓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时,并未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上述情况,隐瞒了王旭多次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的事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因此依法撤销了该离婚登记协议。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自愿的原则,但办理自愿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须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要时还要申请法院对对方进行精神类法医鉴定,待取得法院宣告文书后,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应同时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文中地点、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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